(2017)豫048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某申请执行万某、武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万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司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万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被执行人:武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司某申请执行万某、武某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