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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某申请执行万某、武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万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司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万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被执行人:武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司某申请执行万某、武某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