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玲珍申请张孝忠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玲珍,张孝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83号申请人:谢玲珍,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张孝忠,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谢玲珍申请宣告张孝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谢玲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玲珍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筱书 记 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