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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玲珍申请张孝忠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玲珍,张孝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83号申请人:谢玲珍,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张孝忠,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谢玲珍申请宣告张孝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谢玲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玲珍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筱书 记 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