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翠娇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翠娇,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405号原告:谢翠娇,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黎敏,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谢翠娇诉被告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案件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