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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宏生,赵明霞,王庆五,方清水,方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齐宏生,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赵明霞,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庆五,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方清水,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方永丰,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宏生、赵明霞、王庆五、方清水、方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2016)鲁078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宏生、赵明霞、王庆五、方清水、方永丰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桂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