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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158侍良与江苏盐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粮盐宝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良,江苏盐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粮盐宝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6158号原告:侍良,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汉青,盐城市盐都区郭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盐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沿河西路7号。被告:江苏盐粮盐宝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蟒南村一组。原告侍良诉被告江苏盐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粮盐宝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侍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侍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徐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