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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扬中市三茅街道恒美百货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9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城执罚字[2016]第01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恒美百货经营部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扬城执罚字[2016]第01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春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