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祖圣与苏州快发达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圣,苏州快发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654号原告:张祖圣,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泽,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快发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广达路9号金马大厦A座617、619室。法定代表人:刘国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祖圣与被告苏州快发达货运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祖圣诉称,2016年12月,由原告出资购买车辆,并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将车辆挂靠被告处进行道路货物运输。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扣押原告车辆,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营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车辆,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2、苏E×××××车辆为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车辆产权过户;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并未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合同落款处被告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金马大厦617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虎殿路×××,经本院调查,被告成立后原在为苏州市姑苏区虎殿路×××办公,2016年9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搬迁至苏州市虎丘区广达路9号金马大厦A座617、619室,合同签订时被告在金马大厦的地址办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在苏州市虎丘区广达路9号金马大厦A座617、619室,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本案应属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