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明通与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通,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2293号原告:林明通,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星,是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太和司法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梅,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县城一号区(明霞大道中45号阳光丽居)。法定代表人:温建华。原告林明通与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明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明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合计206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招聘原告为员工,工种是保安,工作地点是位于环城路的住宅小区枫林水岸。2014年开始被告因经营状况问题开始陆续拖欠员工工资。被告至今共拖欠原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工资共2060元。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经清远市清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处,被告于2017年6月1日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工资,并写下欠条。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事实清楚且双方对欠薪事实和数额不存在争议为理由不予受理。特提起诉讼。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拟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3、拖欠工人工资明细总表,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60元的事实;4、协议书,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5、欠条,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60元;6、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双方对欠薪事实及欠薪数额无异议不予受理。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核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是书面证据,能组成证据链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招聘原告林明通为员工,被告因经营状况问题陆续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立下欠条,欠条载明“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温建华现欠林明通人民币大写贰仟零陆拾元正工资,本欠款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给被欠款人”,2017年6月19日,被告制作了《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总表》,在该表中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林明通工资2060元。2017年7月13日,原告向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天,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拖欠工人工资明细总表、协议书、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依法、按时支付报酬。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060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拖欠工人工资明细总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合计20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2060元给原告林明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林明通已预交5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清远市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林明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信息: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账号:71×××91。三、如果当事人选取择同意由法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的,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到本院办理主动执行的相关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