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伟平与被执行人高霞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平,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平,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高霞,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浒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霞在金溪农商银行浒湾支行189030*账户有存款15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霞在金溪农商银行浒湾支行189030*账户存款15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