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陈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耿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62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04676-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7月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某,女,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孙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耿春梅,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长  贾瑞涛审判员  杨国军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