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陈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耿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62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04676-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7月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某,女,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孙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耿春梅,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长 贾瑞涛审判员 杨国军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