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亮与刘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刘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004号原告:赵亮,男,1975年12月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刘寅,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青铜峡市。原告赵亮与被告刘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赵亮负担。审 判 长 赵庆伟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仇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