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怀吴与孙斌、李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吴,孙斌,李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480号原告:刘怀吴,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孙斌,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李蹬燕,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摩彝族乡长岭街村民委吊井组45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吴诉被告孙斌、李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怀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刘怀吴负担。审判员 杨春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剑娣?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