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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执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毕会德与焦雪、字舒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会德,焦雪,字舒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毕会德,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焦雪,女,1986年1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字舒周,男,1967年2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云县,现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毕会德与被执行人焦雪、字舒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6)云2926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焦雪、字舒周偿还申请执行人毕会德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定于2017年5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焦雪、字舒周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1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焦雪、字舒周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毕会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执行,被执行人焦雪、字舒周于2017年7月14日将执行款95000元交清,当日申请执行人毕会德领取该款项,并自愿放弃本案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迎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