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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赣1027执3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帐号623146777731502****每月退休工资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帐号623146777731502****每月退休工资2600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帐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