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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722号

周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22号被执行人周男平,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执行周男平非法经营、诈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长庆

审判员  戚 宇

审判员  王必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梦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