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关则强与周志贤、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则强,周志贤,林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451号原告:关则强,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周志贤,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小英,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则强诉被告周志贤、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龙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奕馨书记员 黄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