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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关则强与周志贤、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则强,周志贤,林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451号原告:关则强,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周志贤,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小英,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则强诉被告周志贤、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龙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奕馨书记员  黄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