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之建与李素芳等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之建,李素芳,訾化云,訾万庆,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侯之建,男,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素芳,女,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訾化云,男,1951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訾万庆,男,1986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红霞,女,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侯之建与李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