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文学申请执行陆洪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学,陆洪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男,195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陆洪旭,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