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恒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金恒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97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华能大厦8B18室。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金恒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民村。法定代理人陈冬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恒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0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海南金恒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公司支付设备余款6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440元。海南金恒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5125元。裁决书生效后,海南蓝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