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沁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沁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7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沁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2号4幢一层C区144室。法定代表人:胡顺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风路6号5幢。法定代表人:毛千红。申请执行人上海沁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沁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汽车装潢款326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18元,由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上海沁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桑塔纳汽车一辆、苏E×××××江铃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变卖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常熟市工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执行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33536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