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同庆与王景清、王春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庆,王景清,王春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079号原告:刘同庆,汉族,男,1988年4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王景清,汉族,男,1976年8月27号生,住庆云县。被告:王春洪,汉族,女,1981年3月6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庆诉被告王景清、王春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王景清、王春洪账户中所有的款项135万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王景清、王春洪所有的款项135万元。查封闫国禄所有的坐落于庆云县光明路南、庆云县茶城2幢17、18号,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