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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牧与刘志兵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牧,刘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督2-1号申请人朱牧,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被申请人刘志兵,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户,住株洲县古岳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牧与被告刘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00*****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兵所有的位于株洲县渌口镇菜码头巷仓库一层(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0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兵所有的位于株洲县渌口镇菜码头巷仓库一层(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00*****号)。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00*****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