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振,孙全贵,张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国振,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孙全贵,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秀连,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国振、孙全贵、张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