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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刚,吴敏,徐仲平,郑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5533-1,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永佳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刚,男,汉族,1956年2月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敏,女,汉族,1956年4月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仲平,男,汉族,1938年12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郑录云,女,汉族,1938年8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刚、吴敏、徐仲平及郑录云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刚、吴敏、徐仲平及郑录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仲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9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