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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何先鹏与乔财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鹏,乔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何先鹏,男,汉族,1998年生。被执行人乔财文,男,汉族,1977年生。本院在执行人何先鹏与乔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乔财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5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华审判员  周向东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