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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某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未执行标的为434721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1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