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朝斌与杭州贝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斌,杭州贝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286号原告:黄朝斌,男,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杭州贝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金小威。黄朝斌诉杭州贝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朝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黄朝斌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