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申请谷加中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谷加中,欧阳珍,肖柏英,陈月红,陈石顺,谷加国,赖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荣清被执行人谷加中被执行人欧阳珍被执行人肖柏英被执行人陈月红被执行人陈石顺被执行人谷加国被执行人赖先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加中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8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黄正轩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