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219号申请人:陈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林某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33651.61元为限),申请人陈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733651.61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某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33651.6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巧铭)审 判 员 (陈丽英)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 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