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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耿昌海与虞汉驰、张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昌海,虞汉驰,张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3060号原告:耿昌海,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虞汉驰,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张钰,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北路19号金山大厦5楼。负责人:蔡蓉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耿昌海与被告虞汉驰、张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昌海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耿昌海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