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200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史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天庆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