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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200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史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天庆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