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占江、李继华与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江,李继华,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361号原告:董占江,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李继华,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原告董占江、李继华与被告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董占江、李继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占江、李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占江、李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董占江、李继华负担。审判员  张洪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