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悦与郭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悦,郭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悦,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敏,女,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陈悦因与被上诉人郭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郭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悦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依据上诉人陈悦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邮件给上诉人陈悦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收件地址欠详、电话有误,开庭传票未能送达上诉人陈悦而被退回,开庭传票退回视为送达。上诉人陈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上诉人陈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王瑞玲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邬竟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