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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丛日贤与郭金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贤,郭金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6107号原告:丛日贤,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郭金贵,男,58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日贤与被告郭金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丛日贤负担。审判员  苏秀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