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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陈加成、杨淑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陈加成,杨淑黎,陈佳发,王阵辉,郑玉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87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村。代表人:吴锡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武桂,男,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林,男,该社职员。被告:陈加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淑黎,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佳发,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阵辉,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玉灿,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被告陈加成、杨淑黎、陈佳发、王阵辉、郑玉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