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庞宣与申请执行人何非、被执行人宣汉县国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非,宣汉县国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异19号案外人:庞宣,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何非,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宣汉县国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土黄镇狮西路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罗定超,该公司经理。案外人庞宣与申请执行人何非、被执行人宣汉县国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案外人庞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庞宣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庞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正平审判员 程 碧审判员 王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