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字9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意与黄芷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意,黄芷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9892号原告:梁意。委托代理人:刘宏,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芷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意与被告黄芷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意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