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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字9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意与黄芷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意,黄芷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9892号原告:梁意。委托代理人:刘宏,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芷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意与被告黄芷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意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