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潇威与杨沪生、林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潇威,杨沪生,林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912号原告:邱潇威,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沪生,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杨科,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邱潇威与被告杨沪生、林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邱潇威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潇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潇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潇威负担。审 判 长 金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仁初人民陪审员 朱丕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