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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潇威与杨沪生、林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潇威,杨沪生,林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912号原告:邱潇威,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沪生,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杨科,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邱潇威与被告杨沪生、林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邱潇威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潇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潇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潇威负担。审 判 长  金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仁初人民陪审员  朱丕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