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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吕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生于1985年7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1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吕某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华书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