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笑梅与范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笑梅,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刘笑梅,女,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被执行人:范俊,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笑梅与被被执行人范俊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1、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证券、3车辆4、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认同查询结果且也举不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2016)皖1282刑初327号刑事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