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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州瀚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伟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瀚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伟莹,黄伟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3398号原告:广州瀚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3号103房。法定代表人谢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敬忠、沈银芬,原告员工,联系地址。被告:黄伟莹,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涛、郭坚生,均为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伟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涛、郭坚生,均为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瀚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莹,第三人黄伟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谢少平以及委托代理人岳敬忠、沈银芬,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涛、郭坚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6年3月30日傍晚来原告处求购房子,看到了原告门口挂着“笋盘“中海名都2房(80平方米2房2厅265万)的房源,原告在介绍房源时己告知被告该房源265万实收是底价,没价讲的,要谈价就不用去看房的,被告表示可以接受。于是,原告员工沈银芬就介绍了2016年3月25日业主曾小姐来委托原告放盘的盘源地址:中海名都A1栋1103房(即海珠区纺织路名都一街l号1103房)的房源给被告看,被告对该房源进行一番咨询了解后,当即就表示对该房源很理想人民币265万实收售价可以接受,要求原告马上约业主看房,表示其看后可以立即成交。4月1日下午3:00被告如约来原告公司,与原告(甲方)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后,原告员工带领被告到中海名都Al栋楼下与业主曾小姐一同到A1栋1103房实地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各方讨论协商了该房屋的赎契、价格、家私、家电附送、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方式等问题及楼市的行情趋势。各方经过接触交谈都觉得满意,业主方坚持一定要265万实收,但被告还价263万实收,实际上被告是故意推辞而己,表面上不想购买而实际上内心却已经认定要购买这套房子!待业主走后,原告与被告经过一番交谈后被告要去原告公司下定金但却被同行人员阻止了,2人表示再商议一下。期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考虑后的决定如何?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还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不曾想被告利用原告的善良背着原告与卖方私下成交了该涉案房屋,并于2016年6月8日成功过户到其哥哥黄伟丰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窥避法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第42、43条、45条、113条及426条的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理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得知被告利用原告诚信和商业信息秘密将涉案房过户到其胞兄名下之后,原告一直并多次向被告催讨中介费无果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在2016年11月24日至26日用电话录音的形式再次向被告催讨中介费并将其录音整理成光盘和文字材料提起诉讼。从2016年3月25日原业主放盘到6月8日,被告将该涉案房顺利过户到其胞兄黄伟丰名下仅仅只有两个月零几天,刚好是被告与业主私下签谈合同、赎契、网签及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手续、筹备首期楼款、房屋过户手续等必须经历的时间段以内。事实上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完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不诚信、不道德、不尊重别人的劳动付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严惩。而第三人黄伟丰作为被告黄伟莹的哥哥,同时也作为中海名都Al栋1103房的名义产权人,理应与被告一起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同意即使该物业最后由乙方的亲属,授权人,委托人,或代理人购买或租赁,乙方仍须负责付与甲方上述中介服务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人民币66250元(按涉案房成交价265万元的2.5%计算)及利息(自2016年6月9日起至被告支付上述中介服务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共人民币3600元,合计为人民币69850元);2、第三人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是有通过原告介绍看过涉案房屋(中海名都A1栋1103房),当时看房的时间,试探了业主的价格,由于业主出价比较高,被告就放弃购买意向了,后来就没有跟业主有房屋购买的事情,也没有与原告签订所谓的中介服务协议。被告黄伟莹没有买该涉案房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告追讨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不是独家代理房源,信息并非唯一,所以原告方说第三人窃取房源信息没有依据;原告认为第三人通过黄伟莹去看房的行为而窃取房源的信息并购买了该房屋,并没有事实依据;第三人购买涉案房屋与被告去看房,两者并没有关联;3、被告与第三人没有签订合同或是中介服务协议,所以无需向原告支付中介费;4、黄伟莹一直是单身并不存在有配偶,黄伟莹根本不认识王日成。第三人陈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通过原告的介绍到海珠区纺织路名都一街1号1103房查看。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反映,海珠区纺织路名都一街1号1103房于2016年6月8日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不动产义务人为黄伟丰。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确认:1、两人为兄妹关系;2、第三人是通过海名阁的老板与原业主联系,并于2016年6月购买涉案房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放盘委托》(其中记载的物业位置为中海名都A1栋1103房);2、物业地址为中海名都A1栋1103房、日期为2016年4月1日的《中介服务协议》(其中记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中介服务,甲方在乙方授权下为乙方在广州物色适当的物业……在甲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如乙方成功购买或租赁该物业,乙方承诺付与甲方相等于2.5%楼价/半个月租金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同意即使该物业最后由乙方的家属,授权人,委托人或代理人购买或租赁,乙方仍需负责付与甲方上述中介服务费;等。该协议的乙方处签有黄姓字样的名字);3、物业地址为椰城苑椰林阁房屋的《中介服务协议》;4、对话录音资料。原告表示该协议的乙方处的签名是被告所签,但被告没有签其自己的名字,看楼时,原告没有核实当事人的名字,原告也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名字。被告及第三人认为其不是放盘协议的当事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认为从该证据可以看出,原业主委托原告放盘,也不是独家代理;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没有签过中介协议,而第三人也没有通过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确认对证据3中乙方处的签名为被告所签,因此也可以证明2016年4月1日的协议并非被告所签,而且被告一直委托原告介绍房源;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不对其所提交的物业地址为中海名都A1栋1103房、日期为2016年4月1日的《中介服务协议》中乙方处的签名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已为被告购买诉争房屋提供居间服务,但被告和第三人却私下与业主交易诉争房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虽原告曾带被告到诉争房屋查看,但被告否认其签署了2016年4月1日的《中介服务协议》,原告自己也表示不清楚该协议乙方处所签的名字是什么、其在当事人签名时并没有核实身份且不申请对该协议中乙方处的签名进行鉴定,而原告提交的《放盘委托》中也没有约定原业主是否为独家委托原告进行放盘的,因此,仅凭原告曾带被告到诉争房屋查看、被告知悉该房屋的售价及原告曾与业主沟通的等情况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第三人与原业主达成涉案房屋的交易是基于原告向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后所获得的信息而私下达成的,也不足以证实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同意在其亲属购得诉争房屋时由其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中介费及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此,原告要求第三人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碧茹人民陪审员  赵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丘 艳徐碧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