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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述海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述海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述海,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莱阳市龙旺庄卫生院院长,住莱阳市龙门山庄D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述海犯行贿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述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述海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为感谢时任莱阳市卫生局局长XX勇将其由莱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提拔为莱阳市龙旺庄卫生院院长,送给XX勇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宋述海于2017年3月3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述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莱阳市卫生局文件等书证;证某、盛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述海为谋取职务调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述海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其犯罪行为较轻,本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述海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闫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