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执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蒋梅春、陈紫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梅春,陈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2执1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梅春,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紫鹏,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梅春与被执行人陈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梅春与被执行人陈紫鹏达成和解,并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熊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