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行审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志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1行审105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州市教军场街4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李志永,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国土)罚字(2016)第50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请求准予执行(涿国土)罚字(2016)第507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6)第5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6)第5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处罚内容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朝阳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人民陪审员 韩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