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祥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11刑初3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煜,男性,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严重疾病自贡市看守所未收押,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我院作出逮捕决定,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自贡市看守所再次未收监,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委托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告曾祥煜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行鉴定。2017年9月19日,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鉴定结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竣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祥煜于2017年1月26日至2月16日期间,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大湾村出租屋内开设游戏机室,在店内摆放大金鲨、金皇冠赌博游戏机各一组(每组8座)、捕鱼赌博游戏机2组(每组8座),共32座,供赌客赌博。雇佣叶某等人负责上分、维持秩序、煮饭、开关门等工作。2017年2月16日,该赌场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当场查获。经自贡市公安局认定,现场查获的“捕鱼游戏机”、“大金鲨”、“金皇冠”,共计4组32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曾祥煜于2017年2月20日主动到沿滩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游戏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6日,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对“2.16”游戏机赌博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16日,沿滩分局接自贡市公安局指令,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大湾村一出租屋内现场挡获涉嫌赌博人员27名,用于赌博游戏机4组32台。3.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指定沿滩分局管辖。4.拘留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于2017年2月20日决定对曾祥煜执行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2017年2月20日对曾祥煜采取取保候审。以及我院决定逮捕的情况。5.到案说明。证实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曾祥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自己开设游戏机赌博场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人口信息表。证实曾祥煜的个人身份信息,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行政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8.租房协议。证实被告人曾祥煜用于开设赌场的房屋是从彭某处租用,但彭某是从殷某某处租用来做库房的。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游戏机、赌资及作案工具等进行了扣押。10.认定意见书。证实本案中用于赌博的捕鱼游戏机4组32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1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当场将赌博机认定意见书告知被告人曾祥煜,曾祥煜对该认定意见书无异议。12.自贡市公安局文件。证实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13.刑事判决书。证实曾祥煜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地点、方位及现场情况。15.辨认笔录。证实曾祥煜辨认出自己开设游戏机赌博场所的地点。赌场工作人员何某、余某辨认出叶某是赌场内上下分的工作人员,曾祥煜为赌场的老板。叶某辨认出曾祥煜为赌场老板。李某某辨认出叶某为赌场内上下分的工作人员。赌客王某辨认出赌场工作人员叶某。16.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把天宫寺下面的一栋房子租给了彭某,他告诉我是用来做库房。合同时间是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1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8月份租用了殷某某的位于大安区凤凰乡大湾村二组的房屋用于放置工具、杂物。后来在2016年12月份自己将该房屋转租给了曾祥煜,他告诉我他只是租用过年这段时间,用来堆放杂物。18.证人何某、陈某某、余某、叶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为赌场的工作人员,以及在赌场内的分工,曾祥煜为赌场的老板。19.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在天宫寺附近一民房内进行赌博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在赌场内有捕鱼机、大金鲨、金皇冠用于赌博。20.被告人曾祥煜的供述。证实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在2016年12月份的时候,自己在自贡市客运站旁边找一个姓陈的人买的四台机子,并在网上看都有租房广告,从彭某处租用了马吃水天宫寺附近的房子,并通过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了叶某等5个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在赌场内,大金鲨和捕鱼机是上的100元10000分,金皇冠是100元上100分,赌客赢了的要下分。赌场有赚有赔,自己是赌场的唯一股东,除去各项开支后没赚到什么钱。21.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煜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祥煜曾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曾祥煜在前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管制执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曾祥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祥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尚未执行的管制十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管制十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管制刑期,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现金30600元,游戏机4组,作案工具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液晶显示器1台,对讲机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霞陪审员 刘森荣陪审员 江声友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