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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负责人:许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林,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翼,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君元,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户籍地丹阳市。被执行人:袁玲芳,女,汉族,1966年12月生,户籍地丹阳市。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超阳汽车附件厂,经营场所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村。经营者:孟君元。被执行人:孙跃华,男,汉族,1975年12月生,户籍地丹阳市。被执行人:江建群,女,汉族,1973年12月生,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丹阳市华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跃华。被执行人:姚玉华,女,汉族,1962年10月生,户籍地丹阳市被执行人:王恒林,男,汉族,1963年3月生,户籍地丹阳市。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恒泰车灯厂,经营场所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道。经营者:姚玉华。被执行人:郭小萍,女,汉族,1969年8月生,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丁红华,男,汉族,1969年7月生,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国豪车辆配件厂,经营场所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仓储区。经营者:郭小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君元、袁玲芳、丹阳市界牌镇超阳汽车附件厂、孙跃华、江建群、丹阳市华亨车业有限公司、姚玉华、王恒林、丹阳市界牌镇恒泰车灯厂、郭小萍、丁红华、丹阳市界牌镇国豪车辆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以暂不需要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253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