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赣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刘某,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异4号异议人(案外人)赣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某某公寓*栋*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7428XXXX。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赣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当中,有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异议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赣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梁 敏审判员 饶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