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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卓达城市运营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兰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秋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准许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720元,由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永   忠审判员 宫建军审判员于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玉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