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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值与被执行人周小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值,周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值,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小喜,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在申请执行人田小值与被执行人周小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小值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415号调解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57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周小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玉峰、李伟及共有的收入(存款)570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