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军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107号原告:张军,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张军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张军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高杰 来自